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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访问次数: 字号:[ ] 信息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合署办公)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高校:
    为确保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质量,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评审程序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高校应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以各高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相关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各高校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2、制定评审办法。各高校要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应详细规定本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原则、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明确评审程序和申请基本条件,规范申报材料审查程序。

 

二、坚持原则,严把评审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均面向普通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具体标准参考京教助[2012]14号文。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各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各高校应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确保所有参评学生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三、认真细致,完善评审材料

各高校应统一登录“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http://211.153.22.243/gxzz/,完成《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国奖申请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下简称《国奖初审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励志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下简称《励志初审名单》)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  )》(以下简称《备案表》)的录入、上报和打印工作。

材料要求:

1、《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各为一页,正反面打印。

2、《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填写应信息完整,不得出现涂改或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且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4、《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5、《国奖申请表》中“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以第一人称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特别突出。《励志申请表》中“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以第一人称填写,应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学习表现、其他方面三个部分。字数均控制在200字左右。

6、《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 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应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7、《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中“院(系)意见”栏,须填写院(系)意见;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国奖申请表》必须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院(系)意见;《励志申请表》可填写“同意推荐”作为院(系)意见。

8、《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9、《国奖申请表》、《励志申请表》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院(系)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10、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标题统一列为《      (校名)2014-2015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总结报告》、《      (校名)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总结报告》和《      (校名)2015-2016学年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字体采用二号宋体并加粗;正文字体采用三号仿宋,行距为固定值28磅,字数不少于1500字;落款处加盖学校公章。

11、上报材料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四、积极主动,按时报送材料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系统上报和打印。校内评审工作结束后,请及时从系统上报和打印《申请表》、《初审名单表》和《备案表》,以便按时完成纸质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二阶段:纸质材料的报送。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报送要求:

1015日(周四)900-1600报送纸质材料,包括:

1、《国奖申请表》纸质版每生一份;

2、《国奖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一份;

3、《评审报告》纸质版一份;

4、若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则需要另附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各一份,其他学生则不需要。

5、《励志申请表》纸质版每生一份;

6、《励志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一份;

7、《评审报告》纸质版一份。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报送要求:

115日(周四)900-1600报送纸质材料,包括:

1、《备案表(一等)》、《备案表(二等)》纸质版各一份;

2、《评审报告》纸质版一份。

 

《申请表》、《初审名单表》和《备案表(  )》一律从系统打印,国奖、励志《申请表》次序应分别与《初审名单表》一致。

《国奖申请表》和《评审报告》需要全市统一装订,整理时可以用长尾夹或回形针,不能用订书机。

《励志申请表》、《励志初审名单表》和《备案表(  )》应分别单独胶装,封面格式见附件。

所有上报材料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除《励志申请表》,其他上报材料不予退回,各高校应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人:  李群  
联 系 电 话: 83551285  83551283
材料接收地点: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西城区白广路18号西2楼会议室)

 

附件:

1、《励志申请表》封面

2、《励志初审名单》封面

3、《备案表(一等)》封面

4、《备案表(二等)》封面

 

 

京教助〔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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